江西财经大学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
(江财研教字〔2013〕 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指导作用,弘扬教书育人良好风气,开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新局面,决定设立江西财经大学“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奖。
第二条 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开、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十大优秀导师评选范围包括所有完整指导过我校一届以上(含一届)研究生且在评选年度内从事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研究生导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评选当年出国进修或访学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
2.评选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反抄袭电子系统检测重复率在50%以上;
3.评选当年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盲评未通过;
4.评选当年所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
5.评选当年所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查未通过;
6.评选当年出现教学事故(如未经研究生院批准随意调停课等);
7.评选当年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8.近三年导师考核不合格。
第四条 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融思想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于教学全过程;
2.具有严肃认真的教学态度,能周密组织教学过程,严格要求研究生,教学工作精益求精,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3.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分析发现问题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善于采用研讨式、启发式等教学方式和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4.制订了科学、可行的教学大纲,备课认真,教学材料完整,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较高的层次性和前沿性,授课的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
5.能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开设新的研究生课程,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圆满完成课程教学的全部工作;
6.教学效果好,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结果分A(90分以上)。
第五条 在研究生培养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自动成为当年的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
1.评选当年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
2.评选当年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国家级竞赛奖(要求为一等奖且排名为第一)。
3.评选当年指导研究生在国际或国内著名权威期刊(按校科研处科研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发表学术论文(学生或导师应为第一作者,且论文署名应为江西财经大学)。
4.评选当年指导的研究生获国家自然基金或社科基金立项(学生为主持人,且项目署名应为江西财经大学)。
第六条 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可优先参加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选。
1.评选当年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国家级竞赛奖(排名不限);或省部级奖励(排名第一);
2.评选当年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省、校优秀学位论文奖;
3.评选当年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考取985高校博士研究生;
4.评选当年指导的研究生考取国家公务员或就职于全国500强企业;
5.评选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或答辩评定为优秀等级;
6.评选当年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CSSCI以上(含)、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国际、国内一般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学生或导师应为第一作者,论文署名应为江西财经大学)。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申报方式为研究生导师自主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导师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初进行申报,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重要论文、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说明材料等)。
第八条 各学院(所)根据评选条件对有关申报教师的参评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各学院(所)推荐的导师数不超过评选年度开课导师总数的10%。
第九条 研究生院在对上报材料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导师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讲义、选用的主要教学参考书(教材)、教学活动等主要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和评议,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质量优秀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委在审查评议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评选出江西财经大学“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候选人,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研究生导师所用教学材料(如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讲义、选用的主要教学参考书或教材、教学活动记录等)和研究生培养主要成果。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江西财经大学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江西财经大学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奖”荣誉称号者,学校将在每年的教代会上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5000元/人的奖金奖励。评审材料归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相关优秀导师的评选推荐将优先从“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获得者中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